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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2019-07-03  

关于印发《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教师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学院,各市县电大:

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将《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2019年6月18日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处理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教师队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章程》等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学岗位的人员,在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等从事与教学科研工作相关的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所指的教师,包含上述人员。

第四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界定

第五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包括:

(一)违反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行为;

(二)《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详见附件)所列的行为;

(三)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对于师德失范行为,要态度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严肃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工作。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协调工作。各部门、学院根据职责,组织或参与有关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

第八条 受理举报。校内外组织和个人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学校、教师所在部门(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各部门和学院收到举报时(属于电话举报的,应做好电话记录),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并向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还应先行开展信息初核等工作。

提倡举报人以实名书面形式举报,并写明举报人本人的电话、电子邮件以及联系地址,写明被举报人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实名举报的,应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 调查基本程序为:

(一)信息核实。接到举报后,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举报的情况,确定初步办理方案和承办部门,开展举报信息核实工作。承办部门为师德失范行为的职能管理部门或被举报人所在部门,根据需要,也可多个部门共同参与。

(二)开展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组由部门负责人牵头,至少两人参与。

(三)形成处理意见。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与调查组研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调查结果和初步处理建议,作出处理意见。

(四)提交学校研究。处理意见确定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必要时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均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其他知情人、调查人和记录人应当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

调查组应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调查过程中,举报人、被举报人、参与调查的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各方不得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调查工作一般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别复杂的事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限。

调查报告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应概括举报材料涉及的师德失范行为要点、调查内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等,并附调查过程的完整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在作出取消教师资格、开除公职等处理意见时,可由参会的领导小组成员以表决方式确定。表决时,出席会议的领导小组成员应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事项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三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不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一)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在适用本条(一)款规定后,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聘。需要开除或解聘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在适用本条(一)款和(二)款后,应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四)另有制度对诸如学术不端行为等师德失范行为作出处理规定的,按照从严原则适用制度并进行处理。

(五)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依规依纪依法另行处理。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处理决定形成后,及时送达被举报人和相关部门,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决定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视其情节及影响,处理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处理教师的基本情况;

(二)师德失范行为基本事实;

(三)受处理的种类、受处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被举报人能够认识和改正错误、主动坦白师德失范行为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努力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酌情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拒不承认和改正错误,不配合调查,不努力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二)进行串供,或者阻止他人配合协助调查,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四)此前已经发生师德失范行为和受到处理的。

第五章 处理的解除

第十九条 教师除受开除以外的处理,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期满,经学校批准后解除处理。

第二十条 解除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师所在部门或学院根据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形成相关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相关的职能部门和学院提出意见;

(三)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经过相关程序,作出解除处理决定;

(四)印发通知,将解除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理决定的范围内宣布;

解除处理的决定应当在处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解除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给予降级、撤职处理的,解除处理后,不视为恢复受处理前的岗位等级和待遇。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二条 受到处理的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处理决定之日起30 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申请复核。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提请领导小组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事件情节复杂的,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 日。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一)处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四)处理不当的。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 日内,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清单。

1.在教育、教学、学术活动中,在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平台上,或者在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具有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2.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3.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宣传或参与邪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

4.组织或者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非法传销活动,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

5.对教育教学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工作敷衍,影响教学质量;违反教学纪律,不接受分配的教学工作,不执行教学计划,不完成教学任务,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影响教学工作的落实。

6.故意泄露考试题目,考试中协助考生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7.在招生、学业成绩评定、推优、评先、学生入党、选拔学生干部、推荐就业、奖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

8.违背学术伦理,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编造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等。

9.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10.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成果发表时署名不当或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11.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 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12.讽刺、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虐待学生。

13.损害学生合法权益。要求学生参与或从事与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14.在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15.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6.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向学生收取费用,让学生给自己办私事,索要或收受学生的礼品和财物,参加由学生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

17.伪造学历、学位、资历,在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方面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违背客观公正原则。

18.利用职务之便,从市县电大和教学点谋取不正当利益。

19.假公济私,损害学校利益,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20.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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