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案例一:

黄某,中共党员,某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原大队长(副科级)。

2018年10月,黄某因人事调整等工作上的分歧和刚到任不久的局长马某某发生言语冲突,对马某某心存不满,于是搜集、捏造马某某违反廉洁纪律等问题,并通过冒用15名城管局工作人员、街道分管副主任等人名义署名举报的方式,多次邮寄举报信给区委区政府领导、区纪委监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意图达到损害马某某个人名誉并使马某某受到相关领导、部门处罚的目的。

经查,黄某反映问题不实,其恶意举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给被举报人带来较大精神压力,严重影响了被举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此外,在纪检监察机关核查问题期间,黄某还指使他人故意隐瞒相关事实并帮助其串供,同时指使他人销毁监控视频录像数据,转移、隐匿监控设备及监控硬盘等相关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调查。黄某的行为违反了政治纪律,已构成诬告陷害行为。2019年2月,区纪委监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并将其职级调整为科员,在全区通报。

 

案例二:

何某某,中共党员,某村党委原委员。

2015年,何某某因竞选该村村委会主任等事项与时任村党委委员卓某某产生矛盾。为报复卓某某,2018年4月至10月,何某某捏造卓某某冒领补贴、向辖区内企业乱收费等问题,通过多次邮寄信件的方式,向省、市、区纪委监委举报,意图使卓某某受到党纪追究,无法参选村委会主任。

经查,何某某反映的上述问题不实,并存在主观恶意,致使被举报人工作生活受到不良影响。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政治纪律,已构成诬告陷害违纪行为。此外,何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问题。2019年3月,区纪委监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等条款的规定,追究何某某的党纪责任,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三:

郑某某,某村村民。

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郑某某因个人纠纷与该村村干部发生矛盾冲突。为达到打击报复目的,郑某某捏造事实向省、市、区主要领导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投递匿名信达140多封,反映村干部开设赌场、选举违规、信奉真主教等问题。

经区纪委监委联合公安机关调查,查实了郑某某诬告陷害行为,其反映的上述问题不实,并存在打击报复的主观恶意,致使被举报人工作生活受到不良影响。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2019年1月,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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